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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管轄

發(fā)布日期: 2014-12-27 11:00:01

  根據(jù)國家的屬地優(yōu)越權,各國對在本國領海內發(fā)生的一切犯罪行為,包括發(fā)生在外國船舶上的犯罪行為,有權行使司法管轄。但在實踐中,對領海內外國商船上的犯罪行為是否行使刑事管轄權,各國大都從罪行是否涉及本國的安全和利益考慮。對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,沿海國得行使較為充分的刑事管轄權。沿海國對僅僅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舶上的民事案件,通常采取不干涉態(tài)度。 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(tǒng)一的領海寬度。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。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于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聯(lián)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:“沿海國有權根據(jù)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、經(jīng)濟發(fā)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,并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,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范圍?!笔聦嵣?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里(英國、美國、比利時、荷蘭等24國)、4海里(挪威、芬蘭2國)、6海里(土耳其、希臘等4國)、12海里(中國、蘇聯(lián)、法國、印度、印度尼西亞、巴基斯坦、泰國、阿爾及利亞、埃及、扎伊爾、蘇丹、摩洛哥等77國)、20海里(安哥拉)、30海里(尼日利亞、多哥)、50海里(馬達加斯加、坦桑尼亞、喀麥隆、岡比亞4國)、70海里(毛里塔尼亞)、100海里(塞內加爾)、200海里(阿根廷、巴西、秘魯、塞拉利昂、貝寧等14國)等不同的寬度。依照1958年9月4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》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。這項規(guī)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,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,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、澎湖列島、東沙群島、西沙群島、中沙群島、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”。1982年《聯(lián)合國海洋法公約》規(guī)定:“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”,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,即“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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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國家海洋局
  • 國際海底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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